卫办〔2012〕14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园区)卫生管理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2011年度,我市妇幼保健卫生工作者紧紧围绕“一法两纲”,以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为宗旨,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为目标,认真实施省政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市妇幼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市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重点推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及业务人员。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重视妇幼卫生工作,尊重人才,注重妇幼卫生人才培养,规范管理,勇于创新,职工和谐,单位稳定,工作成效显著。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探索解决基层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 该单位妇幼卫生工作人员有较高职业道德和良好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5.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妇幼卫生事业,热情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职业道德高尚。 2.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践经验丰富,组织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3. 注重学习,不断进取,及时掌握妇幼卫生信息及发展动态,开拓创新,业绩突出,在组织管理或业务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4. 从事妇幼卫生工作3年以上。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表彰对象的推荐评选,并填写相关审批表,于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附件:1. 2011年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额表 2. 马鞍山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3. 马鞍山市妇幼卫生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