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要把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与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结合起来,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规范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医疗废物。各科室及医疗废物暂存部门要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消毒、计重及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纳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检查指导,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尚不能纳入集中处置的街道(镇),要会同区县环保局共同确定该街道(镇)内一家医疗机构作为该街道(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点,该街道(镇)辖区内的其他医疗机构要将医疗废物交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集中处置。
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按《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2010年12月—2011年3月),将自查结果于3月底前书面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4—5月),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