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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中国卫生人才网
重庆人民卫生人才网: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的临床使用,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血糖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09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卫生局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的临床使用,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血糖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09号)转发给你们。
各区县卫生局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血糖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并定期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定期组织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的操作水平、检测质量进行评估。
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与本机构临床实验室检测血糖的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须要求生产厂商定期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进行质控,确保仪器精确度符合国家标准。医疗机构内应规定统一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检验报告格式和内容,书写检测结果应使用国际单位和国际规范缩写。比对记录、质控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保存均不得少于2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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