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依法执业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充分认识有效监管对确保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提高医疗美容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准入和监管。对新申请设置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准登记。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资质情况进行“拉网式”核查,严把动态监管关,对于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针对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次以医疗美容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查工作。督查工作重点包括诊疗科目登记核准、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医疗广告发布和医疗美容项目开展等相关内容。对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给予不良行为记分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对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美容机构信息》(见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认真核对信息,若有遗漏和错误的,请按管辖权限进行补充和修正。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医疗美容服务专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补充修正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美容机构信息》和《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结果报告表》(见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我局医政处。
联系人:向准;电话:023-67706877;传真:023-67706026;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