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
为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推动禁吸戒毒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对全国各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评估和清理整顿,对具备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了执业登记。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名单,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禁毒法》及《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机构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相关医疗机构的戒毒医疗服务行为。
二、《通知》名单内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
三、对未列入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四、对拟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机构,要经重庆市卫生局
批准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