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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中国卫生人才网
重庆卫生信息网:转发卫生部有关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公告: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定辖区内至少1所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定辖区内至少1所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将定点医院名单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和监管力度,保证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保护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提供诊疗服务。在不具备特殊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就近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三、对推诿或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重庆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印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我部于2004年、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要求,为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是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关爱的具体措施,关系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五扩大六加强”政策,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确保接触救治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二、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并将定点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三、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艾滋病诊疗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科学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如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部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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