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3〕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精神科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完善精神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指导当地区县级综合医院加强精神科能力建设,各区县应当至少有一家区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三、综合医院在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建设。
重庆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