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人〔2008〕65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执行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规定,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拟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计划,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具体处理意见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满12个月的次月,单位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二)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其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从解除处罚或处分后单位安排正式工作的次月起恢复带薪年休假待遇。
(三)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期满后,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次年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三、执行时间与操作办法
(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各项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在当年3月底以前将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符合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人员名单报局人事处备案;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将《 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年休假人员的工资报酬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进行计算。
(四)对5%以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按市级相关部门规定出台后执行。
四、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计划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年休假,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贯彻落实。如临时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附件: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