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医〔2011〕184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
2011年7月21日,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组织血液透析技术准入检查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评估。经审核并报我局复核后,准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血液透析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指南(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并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卫医〔2010〕81号)要求,提交设立血液透析室的申请材料,办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0〕69号)要求,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疗后3日内,使用由我局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医疗机构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用户名:50080),登陆“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http://www。cnrds。net)后,自行设置用户密码,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技术指导联系人: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李正荣;联系电话:89012256、13101363316)。
四、为确保血液透析医疗质量安全,我局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重庆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医院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动态监管,以确保血液透析工作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 系 人:医政处 李小兵、向准
联系电话:67794884、67706877
传 真:67706026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