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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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问题咨询 重庆市卫生局 您好,我是华润三九医药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贵局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的《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 年版)》(渝卫医 [2012] 150号)文件,有如下问题咨询: 1、目录内的药品名称,是否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 2、目录中“非限制使用级”药物包含“头孢唑林”,我公司生产的“五水头孢唑林钠”在SFDA颁发的批件、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均标明“五水头孢唑林钠”的 [规格] “按头孢唑林计算”。请问“五水头孢唑林钠”是否应包含在目录内,按“头孢唑林”作为非限制级别药物管理? 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华润三九医药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给渝卫生信箱【2012】1473号来信已收悉,我局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抗菌药物实行了分级管理。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五水头孢唑啉纳入分级管理目录,按头孢唑啉管理,不单独列出。 此复 2012年10月16日 |
发布时间: | 2012-10-17 17:29:06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011【评定时间】2012-10-17 19:0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