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900 |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卫生防疫津贴 尊敬的市卫生局领导: 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放射津贴标准的通知,我市局有否相关文件下发至各区县卫生部门,求一份相关的正式文件! 希尽快回复为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7月4日电话与本人沟通,了解了基本情况。 经沟通:该同志24岁,刚到某县某卫生院工作,从事X光机诊断工作,参加工作后,没有得到卫生防御津贴,鉴于该同志没有透露所谓区县和单位。 建议:1、本人向本单位院长反映,要求落实卫生防御津贴;2、如果卫生院的答复,本人不认可,可向当地卫生局反映;如果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人社局主管工资部门反映。来信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
发布时间: | 2012-07-31 17:1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