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中信箱[2011]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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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医院收献血保证金 12月中旬,重庆市市中医院,患者彭洪明就医做肾上腺肿瘤,输用了8个血,每个按440元计算收取了费用,治愈完善所有医疗费用后在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医院告知他需要另外缴纳4800元献血保证金,否者不给予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是个外来务工的民工,2个未成年的孩子上学,为了治病已经举债4万多元。当事人委托熟人通过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血液中心,医院等多方交涉至今未结果。医院方也不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必须要缴纳这笔献血保证金。请市长明查,为民工做主。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彭洪明同志: 您好! 您通过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向我局反映在重庆市中医院住院期间被医院收取用血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来函(渝中信箱〔2011〕1429号、渝监察信箱〔2012〕5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用血补偿金的说明 (一)根据《重庆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医疗用血实行用血补偿金制度。1999年,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医疗用血收取补偿金的通知》(渝卫财〔1999〕68号),明确了用血补偿金收取和退返的相关问题,医院收取用血补偿金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二)如果输血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献过血或符合其他退还补偿金的条件,可在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医疗机构所在地采供血机构(主城区为市血液中心)办理退费事宜。 (三) 如果输血者不具备退还用血补偿金的条件,市血液中心则将此用血补偿金转入重庆市献血基金专用帐户并上交市财政。 二、经向市中医院医务科了解,您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输注红细胞18个单位,普通冰冻血浆1000毫升。按照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用血收取补偿金的通知》(渝卫财〔1999〕68号)文件规定,共应收取用血补偿金4180元(红细胞1个单位收取用血补偿金210元,普通冰冻血浆100毫升收取用血补偿金40元)。 三、如果您符合《重庆市献血条例》规定的退还补偿金的条件,您在缴纳用血补偿金后,可在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市血液中心办理退费事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
发布时间: | 2012-03-29 10:0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