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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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市卫生局领导: 您好,根据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了解到,诸如商店之类的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该商店所经营商品并非食品类的,是否所有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办理健康证书,还是只需收款人员办理?另如果该商店在成之前就没有办理该卫生证(该条例是2011年颁发的)卫生局有无处以行政罚款的权力?如果有,相关文件是否能在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出来?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王林女士: 您好! 《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解读》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关问题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款的划分,商场(店)属于公共场所。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问题 我局组织制定的《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明确。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有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网上查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详细内容均可在“重庆卫生监督网”(www. cqwsjds。com)“政策法规”栏目中查找。《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解读也可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中查询(http://www.cq。gov。cn/)。 |
发布时间: | 2012-04-20 15:38: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