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卫生局卫生执法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认真贯彻《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厅2011年“卫监1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专项检查。具体行动安排如下:
一、启动阶段
1、各县(市、区)卫生局发布卫生执法公告,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全面启动“卫监1号行动”。
2、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培训,督促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措施,及时报告自查情况。
二、执法检查阶段(3月15日前)
1.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
2.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监1号行动”执法检查阶段情况,发布卫生安全警示,引导群众正确择医,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三、巩固查处阶段(3月16日至3月26日)
1.对在第二阶段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回访,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行动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集中力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卫监1号行动”。各县(市、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各阶段执法检查的落实。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执法,依据《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在开展“卫监1号行动”时,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加大“卫监1号行动”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美容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选择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就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由市卫生局汇总报省卫生厅。
(四)各地对群众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的举报投诉,要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在行动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医疗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监督并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六)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卫监1号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3月15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将召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等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填写汇总表,传真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0550-3519388)。
(二)3月24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将“2011年卫监1号行动”第一、二阶段检查情况汇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传真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0550-3519388)。
(三)2011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的总结,“2011年卫监1号行动”汇总表(附件1),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和报道(报纸报道报原件,电视广播报道报条目)传真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0550-3519388)。将总结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lh99533@163。com。
滁州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