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安徽卫生人才网 > 滁州 > 正文:滁州卫生人才考试网:卫生执法公告2号
    

卫生执法公告2号

来源:滁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 中国卫生人才网
滁州卫生人才考试网:卫生执法通知2号:滁州市卫生局卫生执法公告2号(2007年第2号)近来,国务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发布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方案》。据此,卫生部制定了《2007年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餐饮消费专项整治,提出年底前在全国“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

滁州市卫生局卫生执法公告2号

(2007年第2号)


近来,国务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发布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方案》。据此,卫生部制定了《2007年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餐饮消费专项整治,提出年底前在全国“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

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2007年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滁州市卫生局决定于2007年9月1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专项整治工作。为此公告如下:

一、餐饮单位的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并视此为社会责任,餐饮单位应做到: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

2、建立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制度,进行食品原料采购登记,建立台帐。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

二、滁州市卫生局将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单位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工作,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此次卫生执法的开展情况。

三、消费者应选择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就餐,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3519389,3519388。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滁州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报告电话:3072767。

特此公告

  滁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