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继续深化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方便基层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关于医师护士注册的有关要求,借鉴合肥市卫生行政审批做法,现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和护士人员执业注册及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护士注册工作由市卫生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统一办理。
二、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各民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工作由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属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工作。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分局,应积极做好医师护士注册的有关注册软件、电脑、打印设备配置工作,保持工作的准确、高效、流畅。
各地医师、护士注册制证工作由属地卫生局直接完成,市卫生局不再代制证。安徽省卫生厅保留的最终审核权的有关医师护士注册工作按省卫生厅文件执行。
五、全市《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由卫生窗口统一办理审批、变更事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