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卫应急秘〔2011〕6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之前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阜阳市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应急〔2011〕425号)一并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创建责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逐项分解任务指标,责任到人,强力推进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各县市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卫生应急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十二五期间,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将作为我局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对照创建标准,统筹谋划,认真部署,积极推动,迅速掀起创建工作高潮。
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市卫生局应急办。
联系人:季守龙 电话:2118884 传真:211876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
卫应急秘〔2011〕676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深入推进卫生应急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夯实卫生应急工作基础,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以创建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为抓手,全面加强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在未来三年内,通过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开展,全省力争有10个县(市、区)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卫生部考核验收,每个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达到《安徽省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并通过省卫生厅考核验收,以点带面,创先争优,进一步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二、创建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该标准既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的主要内容,也是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考核标准。
三、方法步骤
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自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各市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县(市、区)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报厅备案,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时间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各县(市、区)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导,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抽查,总结推广各地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组织对先期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区)进行评审。第三阶段:申报考评,时间为2013年,各县(市、区)按照《安徽省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达到85分及以上的,书面向市卫生局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向省卫生厅推荐,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考评组进行考评,达到85分及以上的县(市、区)统一命名为“安徽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授牌,首批被命名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省卫生厅将给予奖励。同时,我厅将从省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中遴选部分先进县(市、区)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考评结果纳入各市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创先争优、提升基层卫生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创建工作责任,认真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保障投入。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拓宽保障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有声势,广覆盖,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高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安徽省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考核标准(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