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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卫生监督局温馨提示

来源:安庆卫生网 更新:2013-7-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安庆卫生考试网:安庆市卫生监督局温馨提示:为了方便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现就职业病诊断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等提示如下:提示一 职业病诊断申请、接诊的一般流程: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申请—→诊断机构听取病情陈述—→诊断机构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和有关事项—→申请人提供资料或向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索取资料—→申请人必要时诉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为了方便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现就职业病诊断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等提示如下:

提示一  职业病诊断申请、接诊的一般流程:

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申请—→诊断机构听取病情陈述—→诊断机构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和有关事项—→申请人提供资料或向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索取资料—→申请人必要时诉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申请人向诊断机构提交资料并履行其他有关事项—→诊断机构接诊。

提示二  劳动者获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的途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取职业病诊断资料:

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3、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提示三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有关情况,“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提示四  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应予处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十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或者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五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应予处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六  安庆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有2家:

安庆市立医院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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