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展我市妇幼保健事业,规范基层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我市孕产妇、儿童的健康水平,现将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庆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卫基妇〔2012〕6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创建孕产妇、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安庆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建设实施方案(试行).doc
附件1:安庆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规范化保健门诊考核标准.xls
附件2:安庆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规范化保健门诊考核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