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大家要求,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转发于此,供大家学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9〕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32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改革试点范围: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市、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都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5),试点县(市、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试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试点过渡期间,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标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简而明之,不厌其烦,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2 .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6.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7.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9.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市、区)名单
合肥市:肥西县、庐阳区
淮北市:濉溪县、相山区
亳州市:谯城区
宿州市:砀山县、埇桥区
蚌埠市:固镇县、禹会区
阜阳市:颍上县、颍东区
淮南市:凤台县、田家庵区
滁州市:天长市、琅琊区
六安市:霍山县、金安区
马鞍山市:当涂县、花山区
巢湖市:庐江县、居巢区
芜湖市:芜湖县、弋江区
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
铜陵市:铜陵县、狮子山区
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
安庆市:岳西县
黄山市:黄山区、歙县
附件2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5)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 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09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执行。
4. 安置分流人员。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的通知》附件2)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 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行政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抄报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试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编制;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表
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表
地域类型 编制标准(‰)
平原 0.8—1.1 70001人以上 0.8
50001—70000人 0.9
30001—50000人 1.0
30000人以下 1.1
丘陵 0.9—1.3 50001人以上 0.9
40001—50000人 1.0
30001—40000人 1.1
20001—30000人 1.2
20000人以下 1.3
山区 1.0—1.5 50001人以上 1.0
40001—50000人 1.1
30001—40000人 1.2
20001—30000人 1.3
10001—20000人 1.4
10000人以下 1.5
注:
1. 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后,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
2. 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20%。
3. 乡镇卫生院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编制的按10名配备。
附件7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附表2 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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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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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
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招标等情况,结合实际用药需要,试点过渡期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适当增加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我省补充药品的具体采购品种,详见《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另行文)。其中,《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暂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执行省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规定),暂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补充药品,同样实行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等情况,确定全省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试点市、县(市)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最高采购限价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需求计划。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定期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发出订单。“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后,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备区域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
3. 药款结算。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在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前,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结算。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省财政出资招标省级配送企业负责将中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试点过渡期间,暂由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招标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组织配送。药品配送企业的确定,暂由各省辖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公开招标原则等,选择是由市本级统一招标或是由所属县(市、区)各自招标,确定相应区域内的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办法另行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的区域配送(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也可选择并委托市或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负责药品的区域配送。市或试点县(市、区)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试点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点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