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岳卫〔2011〕44号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及《岳西县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岳政办〔2011〕2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档案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院均应建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档案,档案资料包括: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户口本复印件、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二、加强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准入管理
以乡镇为单位,按1个村卫生室(站)1名村医及每1000人口1名村医的标准,核定各乡镇村医总数。超过核定标准总数的,原则上不新增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新进入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或药师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站)的工作人员由个人书面申请,卫生院提出意见,报县卫生局领导审批并注册到相应机构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村医退出机制
(一)确定村医退出标准
到龄退出: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到龄一律退出。
考核退出: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6个月之内村医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退出村卫生室(站)。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新农合门诊统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对不执行相关规定和政策的,视情节采取罚没药品、扣除零差率补助和门诊统筹垫付款、勒令责任人退出村卫生室(站)等处罚措施。
(二)村医生活补助规定
县财政局根据县卫生局提供的名单,将到龄退出村医的生活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到龄退出村医的生活补助(每月300元)由乡镇卫生院按月发放,县财政按年度拨付。
考核不合格及未到龄自愿退出村卫生室(站)的人员,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退出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由乡镇卫生院先行垫付退还,县卫生局与乡镇卫生院按年度结算。
(三)加强村医退出管理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到龄的村医,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出手续(工作时间到12月31日),办理程序:卫生院书面通知到龄村医、村医退出申报表(见附件2)、卫生院审核、卫生局审批后将退出村医名单报县财政局。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村医到龄拒不退出的,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证书,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不享受药品零差率补助、不得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012年1月1日以后,村医实行到龄即退。由当地卫生院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即将到龄村医,村医退出手续和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2、少数乡镇,村医严重缺编的,村医办理退出手续后,根据个人自愿,村室同意,经当地卫生院申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工作,但不超过3年。
3、卫生院应督促到龄退出或考核退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资料、财务、资产等交接工作。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带入的药品、器械及固定资产由卫生院负责人、到龄村医和村卫生室负责人共同协商、合理估价,并制作文字记录存档。村医投入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金额由所在村卫生室(站)在村医退出时一次性付清。
4、到龄退出的工作人员拒不进行交接或不按要求进行交接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考核退出的人员拒不进行交接或不按要求进行交接的,移交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附:1、岳西县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岳西县村医退出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岳西县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婚否 | 健康状况 | ||||
最高学历 | 所 学 专 业 | |||||
执业资格 | 从 医 时 间 | 年 月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个人简历 | 起始时间 | 终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工作职务 | ||
家庭成员 | 姓 名 | 称 谓 | 职 业 | 工作单位 | ||
备注 |
附件2、 岳西县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退出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参加工作时间 |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 | |||||||
现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个人简历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工作单位 | 工作职务 | |||||
何 时 何 地 受 何 表 彰 | 何时何地受何处分 | |||||||
本 人 意 见 | ||||||||
卫生院意 见 | ||||||||
审 批 意 见 | 同意退出。生活补助每月 元,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卫生院意见栏应注明退出人员工作资料、财务、资产等交接情况,其投入的流动资金、执业风险责任金和固定资产折算金额支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