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洪(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806123255):
本局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执业人员王洪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对你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口镜1个、探针1个、镊子1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宣卫医罚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厅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卫生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