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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宁国市卫生局 更新:2013-7-3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宁国市国家卫生人才网: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公告:宁卫医〔2008〕229号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保健单位,各有关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妇社函〔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在世界母乳喂养周(8月1日-7日)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婴幼儿喂养策略》,紧紧围绕“支持母乳喂养,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

宁卫医〔2008〕229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保健单位,各有关社会办医、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妇社函〔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世界母乳喂养周(8月1日-7日)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婴幼儿喂养策略》,紧紧围绕“支持母乳喂养,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的活动主题,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母乳喂养的宣传活动。

二、各爱婴医院(卫生院)要以此次母乳喂养周活动为契机,结合我局爱婴卫生院复评审及妇幼保健工作半年考核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管理,巩固爱婴医院(卫生院)成果。同时,要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坚决杜绝厂商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的推销活动。一旦发现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我局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单位在活动结束后,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以文字形式于8月10日前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宣城市卫生局,宣城市妇幼保健所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妇社发〔2008〕12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WABA)确定每年8月1日-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主题是“支持母乳喂养,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其目的是让全社会理解支持母乳喂养的价值和意义。现就开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各项活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
  今年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提出,母亲就象奥林匹克运动员一样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为提高我国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母乳喂养知识,营造一个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安全。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省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爱婴医院十条标准”的爱婴医院,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我部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对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同时,各有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推销活动。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管理办法》,或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广播电视、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请各地将母乳喂养周活动特别是对爱婴医院质量检查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于8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妇社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 刘颖 曹彬
  电话:010-68792306、68792305
  传真:010-68792321
  邮箱:lying1999@hotmail。com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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