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 [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本通知后要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立即进行对该药品的清查、封存和登记工作,一经发现与盐酸芬氟拉明制剂有关的不良事件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随时将情况上报我局。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于1月12日上午9时前将该药品的清查、封存、登记和不良事件的发生、相关患者医疗救治等情况汇总后报我局医防科,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况由辖区主管医疗机构统计上报。
三、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切勿延误。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