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基层 [2013] 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卫办农卫发〔2013〕28号和浙卫发〔2012〕123号文件精神,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选择工作基础好的村卫生室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做好组织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与村卫生室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村卫生室建设管理。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总结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政策,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临安市、嵊州市确定为国家卫计委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重点联系县,杭州市、绍兴市卫生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