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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人事局关于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的通告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4 中国卫生人才网
福州卫生信息网: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人事局有关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的通告: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人事局关于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的通告  根据2011年8月9日闽侯县委常委第25次会议纪要及《福州市卫生局、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榕卫人〔2011〕74号)精神,2011年闽侯县继续开展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告如下: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


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人事局关于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的通告

 

根据2011年8月9日闽侯县委常委第25次会议纪要及《福州市卫生局、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榕卫人〔2011〕74号)精神,2011年闽侯县继续开展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聘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的临床医学(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4名,2007届及以后毕业的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名。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序号

用人单位

招聘人数

专业

学历

1

上街中心卫生院

2

临床医学

本科

2

白沙中心卫生院

1

临床医学

专升本

3

南通镇卫生院

2

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各1

专升本

4

荆溪镇卫生院

2

临床医学

本科、专升本各1

5

甘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本科

6

鸿尾乡卫生院

2

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各1

专升本

7

竹岐乡卫生院

1

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专升本

8

大湖卫生院

1

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专升本

9

洋里乡卫生院

1

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专升本

10

廷坪乡卫生院

1

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专升本

合计:临床医学(本科3人,专升本4人),临床医学或中西医结合(本科1人,专升本6人)

四、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在福州市人才市场网(www.fzrcsc。com)、福州卫生信息网(www.fuzhou。gov。cn/wsj/)、闽侯县政府网(www.minhou。gov。cn)、闽侯热线(www.350100。com)等相关网站同时公布,并在闽侯县电视台滚动播出。

2.组织报名

报名时间:2011年8月22日-8月26日(正常工作日)。报名地点:闽侯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与调配科。报名人员随带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往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一张。

符合招聘条件且参加我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升本”入学考试并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应在2011年8月26日前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升本”录取通知书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直接向闽侯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应聘资格。

3.资格审查

闽侯县卫生局、闽侯县人事局对报名者进行登记、汇总、审查,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通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

4.招聘方式

根据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精神,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确定招聘人选,并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和个人意愿选择单位。考生放弃招聘资格的,该职位根据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和个人意愿顺序递补。

①面试、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②面试、考核由闽侯县人事局和卫生局共同组织落实。面试试卷委托福建省考试中心命题,面试内容为公共题。

③闽侯县监察局全程监督招聘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5.聘用规定

所聘人员由闽侯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聘手续,并予以入编。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执行。

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人事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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