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省、市属企事业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确保上报的评审材料符合规范化要求,现根据闽卫人函〔2013〕161号《福建省卫生厅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报送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有关要求如下通知:
一、 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报送材料要求
1.县(市、区)职改办或有关部门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用EXCEL制表,统一用A4纸,并将电子版发至rsk2311912@163。com)。
3.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预审表一式2份。
4.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1份(应在有效期内)。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6.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1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一式1份。
8.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技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外语考试成绩单(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1份。
9.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
10.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各一式1份(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1.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的证明一式1份。
12.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者应附上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1份。
13.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4.按各学历要求的聘任年限提交任现职以来的 “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见闽卫监[2008]93号文件)”各一式1份。
15.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各一式1份,如有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者应提交样书一本。
1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17.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委托省卫生厅评审的正高级及部分副高级专业人员和本市评审的按不同表格填写)一式40份,以上表格内容要求统一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注:简明情况表中年度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
18.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省评需体现单位、姓名,市评不能体现单位、姓名,一式10份),并提交一篇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进行论文鉴定或答辩(一式10份。其中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进行论文鉴定〈提交的论文要求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论文为外文的请附中文翻译〉;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答辩。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10份,统一用A4纸)。
19.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推荐。”
20.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年,其中各设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该证书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请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放入评审档案袋中(袋面请按附件7粘贴)。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本通知下发后,凡参加评审高级职务人员,其评审材料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呈报。申报人员的专业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一览表中的专业填写,如不符合一律退回。
2.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设区市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06]185号)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时,前后年限可合并计算。
3.几任现职以前的论文不得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原件,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4.各种上报材料均应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5.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袋封面(见附件6),袋面上的专业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6.凡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人员,按《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收取评审费。
7.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等各种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上报龙岩市卫生局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8.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认定,需经龙岩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认定后方可上报。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请抓紧时间做好评审材料的上报工作,并把好材料质量关,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取消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不再给予反馈,也不提交评审。
附件: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龙岩市公务员局专业技术职称科,各县(市、区)人事局。
龙岩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龙岩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