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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平区卫生局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延平区卫生网:有关印发《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的公告: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局延卫〔2013〕20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延平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平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延平区卫生局2013年2月18日 抄送


  

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局 

延卫〔2013〕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平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延平区生活饮用水

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平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平区卫生局

2013年2月18日

抄送:南平市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委办、

区政府办、刘启财部长、潘敏芳副区长

延平区卫生局  2013年2月18日印发

 

延平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管理办法

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以下称水质检测),对于了解水质卫生状况、评价水净化消毒处理效果和处置涉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义重大。同时,也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提供重要依据。加强水质检测的管理,有利于规范水质检测行为、科学解释结果,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水质检测情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水样采集、保存、运送和检测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区疾控中心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工作,区疾控中心窗口科室接受水质检测、咨询业务时,应了解咨询人基本信息及其咨询目的,科学合理解答咨询问题,做好必要的咨询登记工作。

第二条 要求水质检测,属单位要求检测的,单位应向区疾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属个人要求检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书面证明;属卫生监督抽检的,由区卫生监督所出具委托检测协议。受理检测业务后,区疾控中心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采样。检测业务属监督抽检的,由区疾控中心会同区卫生监督所共同派专业人员到现场采样。

第三条 区疾控中心受理水质检测业务,应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检测项目,根据区财政、区物委批准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委托检测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 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5750.2—2006)采集保存检测水样,及时送实验室检验。检测样品送实验室时,应附有检测协议、样品登记、流转表单等。

第五条 检测人员接到检测水样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卫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六条 检测科室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送到业务科室,负责编制报告的人员按照报告编制、审核工作流程,作出正式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建立水质检测报告发放和信息报送制度。业务科室应将检测结果报送给中心领导,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委托单位发放检测报告,向相关单位报送检测信息。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遵循先报送信息,后发放报告的程序。

区疾控中心向委托单位发送检测报告,向区卫生局报送所有水质检测信息。

第八条 水质检测结果仅以检测报告的形式给出,任何人在任何场合的表态不代表检测结论。

第九条 检测数据应严格保密,以切实维护检测单位和受检单位的利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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