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食[2009]1号 各市卫生局,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市、各部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等九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5号)要求,依照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管环节整顿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效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固定联络员,定期报送(每月5日前)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及专项整顿信息报表(见附件)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7月1日和11月1日前)要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在2009年12月1日前和2010年11月1日前分别报送整顿工作的年度总结和两年整顿全面工作总结。 三、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各部门在专项整顿中,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投诉、举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做好受理工作,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计划、分阶段对各市整顿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估,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工作的开展。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力、推诿举报投诉,出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请各市、各部门在11月20日前将主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附件: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信息报表 2. 山西省专项整治中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 3.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统计表 4. 联络人员登记表 联 系 人:李纲 联系电话:0351-3580358 358082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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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 西 省 卫 生 厅.doc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