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2009]108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诊疗意见前,要综合分析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患病经过、临床症状、体征和检测结果。 省临床检验中心联系人:裴世静 联系电话:4960011 4961634 传 真:4961634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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