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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才网: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关于问题的公告:晋卫办医[2009]9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器
 

晋卫办医[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机构临床试用医疗器械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试用完成后要如实出具临床试用报告。

二、医疗机构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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