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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症监护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师资培训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开展重症监护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师资培训的公告:晋卫医政[2010] 1号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贯彻《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和《护士条例》,加强医院临床专业化护士的培养,提升重症监护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设综合ICU、CCU和NICU的三级医院中评价重症监护临床培训基地,并先期对拟申报培训基地医院的重症监护护理骨干师资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基本原则2010年一季度完成重症监护专科
 

晋卫医政[2010] 1号

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和《护士条例》,加强医院临床专业化护士的培养,提升重症监护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设综合ICU、CCU和NICU的三级医院中评价重症监护临床培训基地,并先期对拟申报培训基地医院的重症监护护理骨干师资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本原则

2010年一季度完成重症监护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师资培训,在此基础上成立山西省重症监护专科护士培训认证专业委员会,对临床培训基地进行评价,后续分期进行重症监护专科护士培训,在实现重症监护室护士全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不断更新知识,适应重症监护专业的发展和临床护理需求。

二、师资培训对象

本期重症监护专科护士师资培训班的对象为:申报山西省重症监护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护理骨干,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在ICU、CCU、NICU从事专科护理工作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注册护士;

3、在中华护理学会、北京市等省(市)级重症监护和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进修3个月以上,并取得进修合格证明;

经培训已取得中华护理学会或省(市)级重症监护专科护士资格证书人员,经我省重症监护专科护士培训认证委员会认证,可直接持证在重症监护病房执业。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理论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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