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2010]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doc 二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