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