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 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专科医疗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现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可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原则和办法,开展辖区内的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促进专科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各医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高新强 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2 68792211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
附件: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