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明电 〔2012〕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通知 卫发明电〔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4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使用铬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一批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信息。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医疗机构做好配合召回和暂停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通知》公布的相应批次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并暂停使用《通知》公布的相应批次铬超标胶囊剂药品。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药监部门今后发布的有关信息,按照药监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药监部门公布的相应批次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和暂停使用等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合召回以及暂停使用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有关数据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附件: 【重金属污染专家共识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