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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才网:有关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公告的公告:晋卫医政〔2012〕9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医政函〔2010〕5号)及本通知,提出如下要求:一、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各级卫生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医政部
 

晋卫医政〔2012〕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医政函〔2010〕5号)及本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各级卫生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同时要按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不得目扩大医疗机构规模,不能通过床位变动、评审评价等方式变更医疗机构级别。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于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五、违规审批或不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审批许可手续。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好的做法、亮点,要予以表扬,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加强部门合作及信息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相互的合作及信息的共享,加强部门信息化管理建设。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与我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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