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2〕7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23号)转发你们,请参照《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做好辖区内示范医院创建工作。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创建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发挥优秀康复医疗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照功能规范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康复医学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的创建工作。鉴于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在我国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我部将于2013年先行遴选“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为此,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请你们参照《标准》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统一思想,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医疗服务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和抓手,认真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功能定位,提高服务能力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推动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客观评价创建效果,务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将于2013年开展相关遴选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 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附件: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评选标准(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 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是指其康复医学科符合《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各项要求;能与院内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合作,全面开展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有效改善患者整体治疗效果;能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与专业康复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能承担区域内康复专业人员培训任务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工作的三级综合医院。 一、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一)临床早期康复诊疗能力。康复医学科能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深入其他临床科室开展早期康复诊疗服务,促进患者功能恢复,提高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做好准备并提供个性化康复指导方案。 (二)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康复医学科科室诊疗制度完 善,流程规范,院内会诊、转诊渠道通畅,同时具备神经系统疾病、骨与关节伤病、内脏疾病、儿童疾病以及疼痛等疾病和损伤的急性期规范化康复诊疗能力。对于患者在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紧急、意外情况具备完善的处置预案和处置能力。科室达到以下指标: 平均住院日≤21天; 年住院患者量≥600人次; 年门诊和住院患者总康复治疗量≥20万人次; 床位使用率≥90%; 院内年会诊量≥2500人次。 (三)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康复医学科配备 有完善的康复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并达到以下指标: 门诊处方合格率≥99%; 甲级病案合格率≥95%; 科室药占比≤25%; 科室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达到100%; 年康复治疗技术差错率≤0.5%(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发生技术差错的人次数/接受康复治疗的患者总人次数); 各类康复设备完好率≥98%。 二、区域辐射能力 (一)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在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中充分发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作用,立足于患者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和下级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改善患者预后,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至少与区域内1所康复医院(或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医院)或3所基层医疗机构或延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具有协议约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时间大于1年,合作内容涵盖技术、人员、管理和患者双向转诊等方面。科室30%以上的出院患者能够转诊至合作医疗机构,且转诊制度完善、流程规范。合作医疗机构间建立完善的会诊和合作诊疗工作模式,确保转诊患者康复医疗规范、有效,并能提高合作单位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合作医疗机构间年会诊量不少于600人次,转(会)诊记录规范、完整。 (二)具备区域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能力。具有全面掌握现代康复医学理论和技术、临床教学经验丰富、专业门类齐全的师资队伍。具备开展区域内康复专业人员系统培训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能够按照卫生部有关培训要求完成每年不少于50名学员的规范化培训任务。 (三)承担区域康复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任务。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区域内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指导和带动区域内康复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管理。 (四)引领区域内康复医学发展。能够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域康复医学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效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捕捉学科发展最新动态,推动学科健康、快速发展。 三、科室人员及设备设施 (一)医师。科室医师总数与病区床位数之比不小于1:3,其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者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占医师总数的25%以上。 (二)康复治疗师。康复治疗师总数与病区床位数之比不小于1:2,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占康复治疗师总数的5%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占康复治疗师总数的25%以上。 (三)护士。科室护士总数与病区床位数之比不小于1: 3,均接受过全面的康复护理知识培训,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康复护理技术,熟练开展康复护理工作。 科室设备设施至少达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要求,并能满足医疗、培训、科研等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