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23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经各单位推荐,省卫生厅指定太钢总医院等16所医院为我省首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定点医院(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充分认清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指导。 二、定点医院主要完成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及佩戴助听器听力障碍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要认真执行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有关规定,保证体检质量,科学、客观出具体检结果。承担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业务的主检医师要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三、各定点医院要本着对残疾人优惠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体检费用;要在体检场所设立无障碍通道;残疾人预约申领驾驶证体检时应予以优先办理,尽量减少其等候时间。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残联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院的监督指导,对于弄虚作假、违规出具体检证明的医院,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省卫生厅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附件:1. 山西省首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定点医院名单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残疾人)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
附件: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