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山西卫生人才网 > 正文:山西人民卫生网: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民卫生网:转发卫生部有关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公告:晋卫医〔2010〕1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晋卫医〔2010〕1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现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不接诊患者。

四、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