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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民卫生人才网: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公告:晋卫办医管〔2010〕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执行的通知》(
 

晋卫办医管〔2010〕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规定,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我部决定从2010年1月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规范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

(一)报送要求。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执行。

 1.报送单位及内容。全国二级及以上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及县以上医院填报《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季报)。

其他医疗机构(除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和县(区、市)卫生局填报《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县(区、市)卫生局汇总填报本辖区诊所(医务室)诊疗人次数,乡镇卫生院汇总填报所属(管)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

2.报送方式及时间。医疗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上报数据。月报表要求次月20日前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要求季后1个月内上报。截止报告期5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数据上传我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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