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卫生人才考试网:晋中市卫生局有关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公告:晋中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通知各县(区、市)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纠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 晋中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市)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纠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生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专科医院、厂矿医院等)要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未实行全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清库盘查,于次月实行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采购量应占医院总用药量的90%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无可替代的非招标药品的使用要实行备案采购管理。
二、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通过山西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进行采购。要不断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要积极开展对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和培训工作,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同时负责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的统一代购和货款结算,医疗机构应在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药款。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应达到40%,其中,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应达到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销售额应达到25%。
三、严格实行非招标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无可替代的非招标药品要实行市、县两级审核备案采购管理。非招标药品备案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药品总采购金额的10%。医疗机构申请非招标药品备案采购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备案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其价格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申请未审议确定之前不得擅自采购。
四、严格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比例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总收入比例,并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二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2%、中医医院不得高于45%;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总收入比例不得高于35%、中医医院不得高于40%。医疗机构要重点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品种数量不得超过35种和50种,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占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应用情况专题分析和监测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五、要建立健全中标药品配送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凡在晋中辖区内配送挂网药品和基本药物的经营企业,必须经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准,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足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能力和配送服务的考核评价体制,严格规范经营企业的配送行为,保证挂网药品和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对不具备配送能力、不按药品购销合同进行及时配送、随意改变配送价格、故意刁难、影响临床用药的经营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医疗机构与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应同时签订廉政承诺协议,严格杜绝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采用回扣、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的经营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在晋中范围内的药品销售资格,对不履行廉政承诺,索要或收取回扣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晋中市医疗机构非招标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
晋中市卫生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