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医〔2012〕13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发挥优秀康复医疗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依照功能规范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康复医学整体水平,卫生部启动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创建工作,制定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附件),并将于2013年在全国遴选“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院要统一思想,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院要认真对照各项要求,按照三级医院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功能定位,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分工协作,推动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卫生部将于2013年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遴选工作,我厅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各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白文丽
联系电话:0311-85989735(传真)
附件: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评选标准(试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