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3〕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