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卫生考试网:有关发布第十三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公告(2008.6.12):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监督发〔2008〕30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第十三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黑龙江光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8〕30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第十三批黑龙江省
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黑龙江光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黑龙江光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见附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三、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及服务项目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资质 认证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直各有关厅(局),省卫生监督所,各资质认证单位。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
共印65份
附件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资质认证机构及服务项目
黑龙江光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批准项目(共76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
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铋及其化合物;4、镉及其化合物;5、钙及其化合物;6、铬及其化合物;7、钴及其化合物;8、铜及其化合物;9、
铅及其化合物;10、镁及其化合物;11、锰及其化合物;12、汞及其化合物;13、钼及其化合物;14、镍及其化合物;15、钾及其化合物;16、钠及其化合物;17、锶及其化合物;18、钽及其化合物;19、锡及其化合物;20、钨及其化合物;21、钒及其化合物;22、
锌及其化合物;23、锆及其化合物;24、硼及其化合物;25、碳化物;26、氮化物;27、磷化物;28、砷及其化合物;29、氧化物;30、硫化物;31、硒及其化合物;32、碲及其化合物;33、氟化物;34、氯及其化合物;35、烷烃类化合物;36、烯烃类化合物;37、混合烃类化合物;38、脂环烃类化合物;39、芳香烃类化合物;40、多环芳烃类化合物;41、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42、卤代烷烃类化合物;43、卤代芳烃类化合物;44、醇类;45、硫醇类;46、烷氧基
乙醇类化合物;47、酚类;48、脂肪族醚类化合物;49、苯基醚类化合物;50、脂肪族醛类化合物;51、脂肪族酮类化合物;52、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53、环氧化合物;54、羧酸类化合物;55、酸酐类化合物;56、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7、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8、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9、芳香族酯类化合物(只:邻二甲苯酸二丁脂);60、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1、腈类化合物;62、脂肪族胺类化合物;63、肼类化合物;64、芳香族胺类化合物;65、硝基烷烃类化合物;66、杂环化合物;67、粉尘(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石棉纤维);68、高温;69、高气压;70、低气压;71、振动;72、噪声;73、照度;74、紫外线;75、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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