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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6.12)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关于事宜的公告(2008.6.12):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进一步规范和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二)申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其申请项目要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项目进行填报。
(四)已取得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出续展申请。
(五)申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同时,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
(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申报的项目、仪器设备,人员等情况没有变动,并且自取得资质以后已经开展工作的,经审核,由省卫生监督所组织相关3人以上单数人员进行现场复核评估,并完成复核评估报告。
(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申报项目、重要相关仪器设备发生变动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诊断和评价机构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取得相应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变动达40%以上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核,由专家组完成复核评估报告。
(三)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
现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1、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检测、鉴定报告;
2、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主要是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特别是变动人员的考核;
3、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5、必要的样检测。
三、续展的批准
经审查合格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证书。
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 机构 资质 通知
抄送:卫生部,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95份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序号
年度
项目
编号
项 目 名 称
行业(或主要
辐射装置)
投资额
(亿元)
评价报告类别、完成情况(划√)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通过专家审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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