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单位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续展增项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等两家单位增加服务项目(附件1),同意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五家单位续展服务项目(附件2)。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四、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抄送:卫生部,省直各有关厅(局),省卫生监督所,有关职业卫生认证单位。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印发 |
共印60份
附件1
增加服务项目机构及增加的项目
一、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共18项)
1、
锑及其化合物;2、镉及其化合物;3、铬及其化合物;4、铜及其化合物;5、
铅及其化合物;6、镁及其化合物;7、 锰及其化合物;8、汞及其化合物;9、钾及其化合物;10、钠及其化合物;11、锡及其化合物;12、钒及其化合物;13、
锌及其化合物;14、碳化物;15、氮化物;16、砷及其化合物;17、硒及其化合物;18、硫化物。
二、双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增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共5项)
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2、煤尘(包括煤矽尘);3、石棉粉尘;4、其它粉尘;5、棉尘(包括
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附件2
续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项目
一、黑龙江省第二医院
(一)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共70项)
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2、四乙基铅;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8、氧化锌;9、砷;10、胂/砷化氢(砷化三氢);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12、磷化氢;13、钒及其无机化合物;14、有机锡化合物;15、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16、羰基镍;17、氟及其无机化合物;18、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19、二硫化碳;20、四氯化碳;21、甲醇;22、汽油; 23、溴甲烷; 24、1,2-二氯乙烷;25、正己烷; 26、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27、三硝基甲苯;28、联苯胺;29、氯气;30、二氧化硫;31、氮氧化物;32、氨;33、光气;34、甲醛;35、一氧化碳;36、硫化氢;37、三氯乙烯;38、氯丙烯;39、氯丁二烯;40、有机氟;41、氰及腈类化合物;42、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43、五氯酚;44、丙烯酰胺;45、硫酸二甲酯;46、有机磷杀虫剂;47、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48、拟
除虫菊酯类;49、酸雾或酸酐;50、致喘物;
5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52、煤尘(包括煤矽尘);53、石棉粉尘;54、其它粉尘;5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56、噪声;57、振动;58、高温;59、高气压;60、紫外辐射(紫外线);61、微波;62、布鲁菌属;63、
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64、电工作业;65、高处作业;66、压力容器作业; 67、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68、视屏作业。69、外照射(X线,γ线,中子,电子束);70、内照射(各类放射性核素)。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共115项)
1、
矽肺;2、煤工
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14、外照射急性
放射病;15、外照射亚
急性放射病;16、外照射
慢性放射病;17、内照射急性放射病;18、放射性皮肤病;19、放射性肿瘤;20、放射性骨损伤;2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22、放射性性腺疾病;23、放射复合伤;24、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25、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6、汞及其化合物中毒;27、锰及其化合物中毒;28、镉及其化合物中毒;29、铍病;30、铊及其化合物中毒;31、钡及其化合物中毒;32、钒及其化合物中毒;33、磷及其化合物中毒;34、砷及其化合物中毒;35、铀中毒;36、
砷化氢中毒;37、氯气中毒;38、二氧化硫中毒;39、
光气中毒;40、
氨中毒;41、偏二甲基肼中毒;42、氮氧化合物中毒;43、
一氧化碳中毒;44、
二硫化碳中毒;45、
硫化氢中毒;46、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47、工业性氟病;48、氰及晴类化合物中毒;49、四乙基
铅中毒;50、
有机锡中毒;51、羰基
镍中毒;52、
苯中毒;53、
甲苯中毒;54、
二甲苯中毒;55、正己烷中毒;56、
汽油中毒;57、一甲胺中毒;58、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解物中毒;59、二氯乙烷中毒;60、
四氯化碳中毒;61、
氯乙烯中毒;62、三氯乙烯中毒;63、氯丙烯中毒;64、氯丁二烯中毒;65、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66、
三硝基甲苯中毒;67、
甲醇中毒;68、
酚中毒;69、五氯酚(钠)中毒;70、甲醛中毒;71、
硫酸二甲酯中毒;72、丙烯酰胺中毒;73、二甲基甲酰胺中毒;74、
有机磷农药中毒;75、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76、
杀虫脒中毒;77、
溴甲烷中毒;78、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79、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80、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81、
中暑;82、
减压病;83、
高原病;84、航空病;85、手臂振动病;86、炭疽;87、
森林脑炎;88、
布氏杆菌病;89、
接触性皮炎;90、光敏性皮炎;91、电光性皮炎;92、黑变病;93、
痤疮;94、溃疡;95、化学性皮肤灼伤;96、根据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97、化学性眼部灼伤;98、电光性眼炎;99、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100、噪声聋;101、铬鼻病;102、牙酸蚀病;103、石棉所致
肺癌、间皮瘤;104、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05、苯所致
白血病;106、氯甲醚所致肺癌;107、砷所致肺癌、
皮肤癌;108、氯乙烯所致肝
血管肉瘤;109、焦炉工人肺癌;110、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111、金属烟热;112、职业性哮喘;113、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114、棉尘病;11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二、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共50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硫化物;2、氯及其化合物;3、烯烃类化合物;4、混合烃类化合物;5、脂环烃类化合物;6、芳香烃类化合物;7、多环芳烃类化合物;8、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9、卤代烷烃类化合物;10、卤代芳烃类化合物;11、醇类;12、酚类;1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14、苯基醚类化合物;1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1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1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18、环氧化合物;19、羧酸类化合物;20、酰胺类化合物;21、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22、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23、腈类化合物;24、脂肪族胺类化合物;25、芳香族胺类化合物;26、杂环化合物;
27、有机磷农药;28、炸药类化合物;29、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30、高温;31、高气压;32、低气压;33、振动;34、噪声;35、照度;36、紫外线;37、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38、辐射热;39、工频超高压电场。
(三)建设项目放射卫生防护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1、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2、医用辐射设备的卫生防护:a、诊断X射线机 (不包括CT机、DSA);b、X射线CT机;c、X射线数字剪影装置(DSA);d、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不包括大型医用设备);e、医用加速器;f、核医用设备(SPECT、γ照相机);
3、非医用辐射设备的卫生防护检测:a、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b、放射源、含源装置及射线装置、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中子发生器、密封型放射源、非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
三、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共29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铅及其化合物;2、锰及其化合物;3、汞及其化合物;4、钠及其化合物;5、碳
化物;6、氮化物;7、氧化物;8、硫化物;9、氯及其化合物;10、混合烃类化合物;11、芳香烃类化合物;12、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13、卤代烷烃类化合物;14、醇类;15、酚类; 16、脂肪族醛类化合物;17、脂肪族酮类化合物;18、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19、腈类化合物;20、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21、高温;22、噪声;23、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
(三)建设项目放射卫生防护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1、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2、医用辐射设备的卫生防护:1)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T机、DSA)
3、环境与生物样品的放射性测量:1)环境样品(大气、水、土壤及其他固体,疑被污染的各类场所);2)生物样品(粮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动物、人体组织和器官,毛发等)。
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
职业病诊断项目(共1项)
布氏杆菌病。
五、双鸭山市疾病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共1项)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