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的公告: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农发〔2008〕200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为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支农工作的精神,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支农方案通知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农发〔2008〕200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
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支农工作的精神,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支农 方案 通知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延寿、甘南、泰来、拜泉、同江、桦南、汤原、桦川、抚远、饶河、绥滨、林甸、杜蒙、兰西县卫生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印发 |
共印50份
黑龙江省2008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精神,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在2007年度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2008年继续实施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使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得到提高。本着“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培养一批人才,服务一方群众”的支援模式,认真总结完善,逐步建立起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长效机制。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项目范围
对全省14个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的84所乡镇卫生院实施对口支援。受援乡镇卫生院提出帮扶需求,支援单位按照乡镇卫生院的需求派驻医疗队。
(二)项目内容
项目实施的支援单位向受援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疗队,每个医疗队需安排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生,其他二人需医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到项目县乡镇卫生院工作。每名派驻人员连续工作半年后可轮换。派驻人员的专业类别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协商确定。
支援单位需帮助受援单位开展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尽快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帮助受援单位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死亡病例讨论以及接受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帮助受援单位制定、落实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规范医疗,护理、医技等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整体功能,尽快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2008年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项目中要充分考虑乡镇卫生中医科的建设和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
(一)实施步骤
项目周期为一年。从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具体工作实施步骤:
1、宣传、调查、申请、确定帮扶关系阶段(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5月10日)。2007年度受援的57所国贫县的乡镇卫生院继续为受援单位。2007年度受援的27所省贫县所属乡镇卫生院,2008年度调整到国贫县,按照每个国贫县支援6所卫生院的标准,重新落实受援卫生院。新增加的受援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填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申请表》(附件:1),经市(行署)卫生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改变项目单位。
2007年度受援的57所国贫县的乡镇卫生院结成帮扶对子的支援单位原则上不变动。支、受援单位继续执行2007年度对接关系,根据受援卫生院的援助需求,支援单位可调换支援人员。若支援对接关系发生变动,由市(行署)牵头,汇同县(市)卫生局落实支、受援双方对接,并将变动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新增加的受援卫生院及支援单位,由有关市(行署)卫生局汇同有关县(市)卫生局安排,确定后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为了减轻帮扶单位的负担,提高帮扶效果,原则上一个单位不得同时支援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
2、启动、对接阶段(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30日)。省卫生厅召开“黑龙江省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启动会议”,具体安排部署项目工作。启动会议后,在2008年5月15日之前,支、受援双方要签署《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工作协议书》(附件:2)
3、支援运行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支援方和受援方双方签署协议后,要于2008年6月1日前支援方的派驻人员到受援方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4、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5日)。各支援单位项目工作结束后,受援单位要填报《黑龙江省2008年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人员评估表》(附件:3)。支援单位要填报《黑龙江省2008年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单位工作评估表》(附件:4)。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地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将对全省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二)职责分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全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监督与指导项目实施情况,成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总结和交流经验,并及时上报卫生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项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明确责任,承担辖区内项目工作的安排指导与实施,并定期向省厅项目办反馈情况信息,推进项目工作的开展。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县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承担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反馈工作动态和信息。
4、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支援工作计划。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指导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到受援单位,定期轮换开展业务工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使项目实施效益实现最大化。
5、受援单位。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接受帮助支援的机遇,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支援人员的出勤、考评、鉴定等工作,以此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了资金补助。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支援单位补助5.4万元(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派驻3人,每名派驻人员每年1.8万元的标准),用于派驻人员在受援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费、旅差费、工资等一切费用。其中派驻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每月最少得报销一次单位到派驻地往返旅差费,派驻人员在支援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伙食费、旅差费、工资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支援单位支付。根据支援任务完成情况,省级财政还将对各受援单位、有关市(行署)卫生局及县(市)卫生局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其补助经费按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付,资金的补助标准及拨付办法将另行通知。
(二)资金管理。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方案》及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有对口支援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专账,并保留有关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工资补助等有效票据。
(三)项目资金拨付:对口支援工作正式启动,派驻人员到支援单位开展工作以后,各市(行署)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报送有关对口支援材料,并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核实后,将项目资金分别下拨到各支援单位。市(行署)卫生局申请项目资金时,同时提供支援单位收据和开户银行账户。
(四)派驻人员管理。支援单位派驻人员应重点选择今后两年拟晋升
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其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专业职务、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不变,由支援单位具体落实。派驻人员不得领取、享受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奖金、补贴和其它经济待遇。派驻人员在受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视为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农村服务工作期限。对派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是国家城市支援农村的大政方针,对口支援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支援工作。对不按项目管理要求认真完成支援工作的有关单位,不予拨付经费,同时责令完成任务。对不完成支援任务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职称晋升的有关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厅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农卫处、医政处、计财处、中医医政处、人事处、科教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卫处。有关市(行署)卫生局及县(市)卫生局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市(行署)卫生局最少有1人专门负责项目的管理,不得兼职,对没有专人负责的单位,不予拨付补助经费。
(三)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工作成果考评制。项目结束后,支援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报《黑龙江省2008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评估审批表》,由市卫生局和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支援单位和受援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评估,将评估结果签署在评估审批表中,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卫生厅项目办备案。
省卫生厅将对全省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附件:1、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申请表
2、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协议书
3、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评估表
4、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单位工作评估表
附件1
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申请表
市 县 乡(镇)卫生院
职工总 数: 人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人,其他人员 人; 高级职称人数: 人,中级职称人数: 人,初级职称人数: 人,无职称人员:人; 本科学历人数: 人,大专学历人数: 人,中专学历人数: 人,无学历人员:人 |
设备情况 | |
房屋情况 | |
业务开展情况 | |
申请授助的业务项目(可选三项) |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县卫生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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