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卫生人才网:有关加强2008年卫生高级职称技术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的公告黑卫人发〔2008〕42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人发〔2008〕42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查工作的领导。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以及厅直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包括纪检、监察等人员)参加的任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人发〔2008〕42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查工作的领导。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以及厅直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包括纪检、监察等人员)参加的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掌握职称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组织有关单位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发现虚假内容,坚决不予申报,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相关文件及规定的学习。各市(行署)、县(市、区)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以及厅直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8]82号)、《关于做好2008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8]130号)、《黑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黑人发[2003]45号)及本通知,掌握主要精神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评审材料审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黑人发〔2007〕72号文件规定
(一)黑人发〔2007〕72号文件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具有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包括城市社区)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是指在县(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城市中的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员;或2008年四月底以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并在省卫生厅备案的人员。两者均不包括主体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定期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轮岗人员。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绿皮)。
(二)黑人发〔2007〕72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破格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年限”的计算,是指从事护理或医技工作的年限,不包括工龄;申报评审材料时,要在《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中的“现工作单位、岗位”栏内,如实填写从事本岗位(护理或医技)工作的年限;“基层单位推荐报告”栏目内,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填写意见,并要对申报人员“从事本岗位(护理或医技)工作年限”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三)支农工作要求,按黑人发[2008]130号文件执行。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单位派遣计划(包括人员名单)和反映个人支农工作详尽情况的总结(支农的具体时间、主要工作方式、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成效等),同时提供本人主治、主持或指导急危重症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处理原始病案5份、门诊工作日志、进行专题讲座的教案、
照片等最能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
《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中,“受援单位考核意见”、“受援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和“支援单位意见”栏,除填写意见外,要由受援、支援单位和卫生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受援、支援单位和卫生主管部门公章。
四、加强对学历证书、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所有材料的审查
(一)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均为国家承认学历。在申报评审材料时,除提供相关“学历证书”(高等或中等、成人教育、自考等),还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中,提供对其学历证书真实性的意见,疑似虚假学历证书,嘱其进行“学历认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黑龙江省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如为多层次学历情况,如中专、大专、专升本等,应同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不可单独提供最后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二)后取得非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人员,申报副
高级职称,必须具有医学
中专起点毕业学历;申报
正高级职称,必须具有医学
专科起点毕业学历;均须按规定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时间,应在
非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时间之后。 (三)论文、论著和成果奖励要求
1、在国家级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刊号或同时具有CN和ISSN国内、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登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 或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进行媒体查询,可查询到申报者论文登载的期刊及合法刊号(CN)。
2、凡在专辑、增刊、续刊、论文集(选)、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的论文;与所申报专业不对口的论文;有论文证书而无原发稿件的论文,均不能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在国际、国家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应有宣读证书、论文和会议日程等佐证材料。
4、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全国、省内的大中专医学教材,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登陆中国新闻出版信息(http://www.cppinfo。cn)或出版机构网站,可查询到ISBN统一书号、书名、主编、副主编等相关信息。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可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5、科技奖项:获奖要与所申报专业一致,除提供获奖证书外,应提供颁奖部门的相关文件原件。
五、加强指导,切实做好评审材料的申报审核。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卫生局及相关单位评审材料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把好评审材料质量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省卫生厅将对各市(行署)卫生局评审材料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六、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各市(行署)、县人事行政部门是职称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评审材料审查工作中,主动与当地人事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职称 申报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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