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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黑卫监督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人民卫生网:有关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公告黑卫监督: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厅机关各处室: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我省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遵循“监督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做了大量工作,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打击非法行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厅人员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我省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遵循“监督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做了大量工作,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转入常态监管阶段。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我省继续保留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仍按照“监督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模式开展工作,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普遍良好。
2009年以来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接到卫生部转办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案件三件,经查三件投诉举报均属实。为防止非法行医回潮,巩固医疗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因工作需要,现对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加以调整,并对职责分工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便使各处室(单位)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取得实效。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斌(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索天仁(省卫生厅副厅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成 员:相春、周海峰、邢济春、靳万庆、张晓炬、宋 莉、岳 萍、孙希昌、梁法兴、王 平、石 华
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
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成员单位包括厅卫生执法监督、办公室、医政、中医医政、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管理、科教、中医科教、计划财务审计、监察室、省卫生监督所。
主 任: 姜相春
副主任:邢济春、靳万庆、石 华
成 员:周海峰、张晓炬、宋 莉、岳 萍、梁法兴、孙希昌、王 平、宁国红、刘彦龙、王裕健、于国俊、辛梓楠、梁飞、张旭、金银、王丹宁
二、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有关信息并汇总上报、下发有关材料。组织协调查处、督办重大非法行医案件。组织开展社会上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按举报内容分送各职能部门查处;组织开展全省督导检查。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发布有关工作信息,核准上报、下发材料,协助接待全国督查。
医政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不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日常监管和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负责数据统计、汇总、上报材料,进行业务指导;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中医医政处:负责组织开展中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进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材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查处涉嫌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的问题;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进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材料,进行业务指导。
农村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和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进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材料,进行业务指导。
科教处、中医科教处:负责与省科技厅沟通,分别承担对西医和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整顿和政策指导。以及对非法行医问题的查处工作。
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保障。
监察室:负责与省监察厅沟通,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监督。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查处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转办的非法行医案件;查办、督办国家转办、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非法行医案件;开展督导检查、暗访抽查;完成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联 系 人:王裕健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 非法行医 调整 职责 通知

抄送: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卫生部监督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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